
供应的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应的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供应的合同1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痹判适用法律不当。3北景覆还钩晌蠼桓丁I纤呷讼蚍ㄍヌ峤涣硕喾莅椿跷镌说ゼ窃氐氖橹ぃ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鄙纤呷似笠狄岩婪ǚ至ⅲ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 ……此处隐藏10579个字……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个项目名称:
施工现场:
第二条承包项目范围和内容:刘村小区工业厂房混凝土空心砖供应(具体供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本合同项下承包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在每个工序后立即施工。材料必须在甲方通知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并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1)混凝土空心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墙办公室的规定。砖强度为M7.5,如墙办公室验收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合同方式:乙方将质量包交付至现场,交付后码放整齐。混凝土空心砖到现场价格185元/m3(发票由原厂开具)。大写:每立方米一百八十五元。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每200立方米支付一次材料款。最后,乙方应在支付项目资金前向甲方开具完整的材料发票。
第六条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与此无关。
第七条如有争议,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补充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工程自然会在竣工验收结算工期款之日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后,如双方需要提出修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补充合同。
雇主(盖章): 承包商(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 日期:
供应的合同14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砂浆工程的使用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3、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
5.建筑面积:
6.交付时间:
二、材料价格明细计算表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应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三、双方的责任:
乙方及时投料不会影响施工进度。甲方应负责在甲方工地装卸货物。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是。收货人代表甲方公司签署乙方的.送货单。
四、付款方式:
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数量和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生效。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供应的合同15供货方:简称甲方、
购货方: 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利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 建筑工地中,甲方向乙方出售建筑用钢材各种规格的螺纹钢、元钢、带肋钢筋、盘元、,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签定本合同。
一、钢材的价格、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方式:
1、乙方在项目工地中,甲方为乙方提供约 ______吨钢材:"其中乙方第一次购买用于基础井的钢材不作起算日期,从甲方第二车、次供货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约 ______吨钢材从地下车库到 ______层,且供货期限不超过 ______个半月,每吨以重庆市当日市场价的基础上加价 ______元作为资金占用计算支付给甲方,甲方为乙方供满 ______吨钢材或乙方修到 ______层,乙方就支付给甲方钢材款总金额的 ______%,余下的 ______%的总
2、余下的钢材全部按月结计算
甲方为乙方送余下的.约 ______吨钢材,每吨每月以重庆市当日市场价的基础上别加价 ______元作为资金占用费计算支付给甲方,乙方必须在每个月 日内按甲方所供钢材的总金额全部结算给甲方。
3、付款方式:乙方必须是电汇或现金支付给甲方。
4、加价款、违约金及吊、运费等不开发票。
二、质量要求:
甲方提供的钢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负责提供钢材的质量证明书。
三、供货及计量方式:
乙方应提前 ______天将所需钢材计划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为乙方供货,螺纹钢带肋钢筋按母材计算、,元钢以国家理论方式计量,盘元则以库房出库单重量为准。甲乙双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乙方指定的材料收货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
姓名和身份证号:何一人验收后在甲方送货单上签字视为收货,视同乙方收到该批钢材,乙方必须无条件认可。若中途需更换材料收货人,那么乙方负责人 应书面告知甲方,另行确定收货人并产生同等效力。
四、验收标准:
乙方向甲方所购的钢材必须先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钢材,乙方告知甲方,并派人员复检,如复检不合格,甲方负责退货换货,并承担所产生的吊运费,若乙方未按规定先检后用及视为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五、单价:
每批钢材由当日三大库房梨树湾库、港弯库、巨龙库、批发价为标准,由甲乙双方议价协商后双方共同认可为准。吊装及运费暂定 元、由乙方支付,甲方垫付,且同乙方每吨支付的垫资加价款一并在送货单上体现,作为每吨单价。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另找货源,甲方有权终止供货,且乙方须在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供货,乙方应当支付钢材款总额的每天金给甲方,每月结算一次,付款时必须先付违约金然后再付本金、直到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3、甲方所供的钢材只能在该项目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采购或使用其他商家供应的钢材,甲方则停止供货。
4、如政府行为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停工乙方都应日内付清所有的款项给甲方。
5、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定的钢材数量垫资数量提供给乙方使用,由此造成乙方停工待料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常住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则承担 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本合同一式 ______份,每份 ______页,每页均有甲乙双方盖章为证,由甲乙双方、担保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单位名称章、
乙方:
单位名称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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